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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21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日,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深入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省级部门以及市、县政府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包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作方案》明确,要重点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出现的18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工作方案》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公开。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