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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社会化生态环境 监测领域鼓励自愿进行信用承诺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1-20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软件商: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和《泉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信用事前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经研究,现就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领域进行信用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倡鼓励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自愿主动签署并公示信用承诺书

(一)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是指非行政事业编制内的,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项目(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服务的分包项目),从事以下环境监测(检验检测)等业务的机构:

1.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

3.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4. 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5.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检测;

6.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

7.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放检测软件供应;

8.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采购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二)我局提倡并鼓励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自愿、公开和诚实原则,参照附件格式主动签署并公示信用承诺书,公开自身的诚信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信用承诺和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签署信用承诺书后,请将承诺书原件、本机构统一社会代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寄送我局监测综合科,同时将扫描件发送我局监测综合科邮箱,文件统一命名为机构名称+承诺书。我局将把信用承诺书上传至信用中国(泉州)网站和我局官网公示,接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鼓励支持对信用承诺书的运用

(一)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采购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试行)》(泉环保〔202110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通过政府采购、部门自行采购等方式确定监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供应商的,在委托合同签订时,应将供应商签署、公示信用承诺书列入合同条款。

(二)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委托、确定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时,主动查询相关供应商是否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将其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评判项,或列为合同签订的要求。

(三)凡自愿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监测数据质量给予相应减免检查支持。

三、有关事项

(一)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把本《通知》精神宣传到在本辖区注册、经营的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引导社会化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主动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要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采购生态环境保护服务项目时,运用信用信息保障服务质量、降低采购风险,积极推进信用承诺制建设。

(二)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诚实守信的,给予政策、服务、考核、采购等方面的支持;对于违背承诺或者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生态环境保护失信行为的,依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泉州市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泉信用办〔20214号),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分类认定,相关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实施相应惩戒。此类案例要及时形成材料报送我局监测综合科。

(三)各单位在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向我局监测综合科反馈。

联系电话:0595-28070005;邮箱:qzhbjck@163.com

通讯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D643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信用承诺书(样本)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生态环境监测信用承诺书(样本)

 

为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落实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树立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杜绝造假和弄虚作假,本机构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监测(检验检测)项目时,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福建省相关法规和泉州市有关管理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按照《环境监测质量技术管理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资质认定证书(CMA)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检验检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绝不弄虚作假,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受到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严格遵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01号)中有关承接政府委托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管理规定,在合同签订及监测报告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承接项目的合同、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上传福建省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http/218.66.59.103:55551/),并自觉接受审核、检查。

四、本机构承诺不采取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恶意低价、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不签订阴阳合同;坚决抵制出具虚假报告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在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活动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五、本机构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投诉或异议;如有违法行为,将积极配合泉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溯源检查(包括泉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实验室检查)等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接受处理。

六、同意将以上承诺内容在信用中国(泉州)网站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规定的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动积极整改。违诺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机构(盖章):

 

承诺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本机构,一份交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并上传信用中国(泉州)网站、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15日印发



文章关键字: 环境 生态 信用 机构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