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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 :丰泽区人民政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21

泉丰政办综201958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丰泽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

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丰泽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五届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2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省建设“数字福建”、市建设“数字泉州”相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我区数字经济稳步提升、集聚发展,结合我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数字经济重大企业落户

(一)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或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如奖励额度超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可递延至下年度奖励),且自企业落地起三年内,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二、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二)鼓励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对符合《丰泽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扶持措施第4条“培育打造专业楼宇”条件的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在该文件对应奖励额度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推动数字经济特色楼宇建设。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申请并经区数字经济办认定的数字经济特色楼宇,对入驻该楼宇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连续两年的场地(自用)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30%,第二年补助20%;入驻的数字经济企业首年在宽带使用费、云服务器购买(或租赁、托管)费用、操作系统购买(或租赁)费用等,年实际发生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2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推动规模提升。对当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其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其中25%奖励数字经济企业,5%奖励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第二年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实现20%(含)以上增速增长的,按其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其中25%奖励数字经济企业,5%奖励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

(五)鼓励资质升级。2019年起,新获得国家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新获得国家涉密计算机系统集成甲级、乙级资质认证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取得CCRC信息安全服务一、二级资质认证(包括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等)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六)支持开拓市场。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项目建设,对其参与市外项目的中标项目且单个中标项目合同金额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中该企业所占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引导品牌推广。对参加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展会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展位费的100%(或者展位装修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次。鼓励行业学会(协会)扩大影响力,对其举办的数字经济重点活动,按活动参会人数规模达到100人、300人、500人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活动补助。

四、附则

1.本措施所称的数字经济企业,是指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人工智能产业、动漫游戏产业、物联网产业、工业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企业,在我区新登记注册且入驻区数字经济办认定的数字经济特色楼宇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本措施申报程序由申请单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后送区数字经济办(挂靠区发改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由区数字经济办提出奖励(补助)方案后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3.享受本措施优惠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68号)政策优惠。与泉州市出台其他政策类同的,区级配套资金与本措施应拨付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申报措施(六)和措施(七)政策扶持的,需提前按规定向区数字经济办报备登记,其中,申报措施(七)政策扶持的还需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参展通知、展位费用支出相关票据、参展的相关视频或图片等)。

5.本措施涉及的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含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区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区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出资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楼宇入驻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其中应扣除该楼宇入驻企业已享受的奖励或补助)。

6.本措施应兑现的奖励资金依照上级要求我区配套部分资金、区级奖励资金顺序兑现。

7.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

8.本措施未列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9.本措施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数字经济办负责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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