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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来源 :鲤城区人民政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07
各有关建设单位: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你单位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尚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请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依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验收,并将验收资料于2020年3月10日前报送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地址:鲤城区政府大院4号楼521)备案。逾期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联系人:陈震文、洪秀勤,联系电话:22355575)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19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