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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19
泉丰政综〔2019〕98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泽区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
《丰泽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五届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区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区政府及下属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应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区政府及下属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区国资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企业主管部门是区国资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国资办、企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
(一)以管资本为主,切实转变出资人监督方式,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限行使股东权利。
(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细分主体权责,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人事薪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项目投融资等监管职能,明确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流程。
(三)根据区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核准与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五)履行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
编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