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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19
泉港政办〔2019〕71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企业应急
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国有企业,各银行业机构:
《泉港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泉港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精神,我区于2014年8月设立了泉港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精神,提高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能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解决民营企业应急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现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应急资金的设立及管理机构
1.领导和管理机构:泉港区应急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金融副区长和分管工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法院、公安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惠安支行、惠安银监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金融办,主任由区金融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工信局分管领导担任。
2.应急资金来源及管理:区财政出资2000万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应急资金专户,对应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支取现金,并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完成应急资金的投放、收回及台帐登记等工作。应急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拨、资金收回确认等相关业务,共同维护资金正常周转和安全使用。
二、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应急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的企业;或处理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业。对于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当地辖区内纳税大户给予优先支持;对于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业务而引发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申请应急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一年之内无恶意拖欠银行资金记录。
2.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或控制人相同的企业应在辖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申报纳税,近三年在辖区有纳税记录(原规定为近三年纳税额应达到申请应急资金额度的